德州职业技术学院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工作,充分调动我校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关于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鲁财资〔2019〕48号)等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职务科技成果和依合同约定学校所有或者共有的有处置权的科技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设计、新产品、新材料、新品种、新发现、新理论等涉及到专利技术、保密技术、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及法律认可的其他可作为生产要素的技术。
第三条 因退休、离职、调动等情况离开学校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在校期间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工作取得的科技成果仍属职务科技成果。
第四条 职务科技成果的持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学校,属国有资产。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
第二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科技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推进、组织实施科技成果价值评估、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管理、协调和分配科技成果转让收益。
第八条 科技成果可以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化,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方式由需求单位、成果完成人员及学校共同商定。
第九条 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须首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合作,涉及国家权益或机密事项的,须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所有科技成果转化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理兼顾学校、项目负责人、成果转化实施单位等各方的利益,约定各方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义务及风险等。
第十一条 各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签订严格按照以下流程完成。未经学校批准,严禁个人和其他部门或单位擅自签订转化合同,否则属于无效行为,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有关系部、单位或个人承担。
1.由成果完成人员及其所在部门与成果需求单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填写《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或者《技术转让(专利权)合同》,交科技处初审,法律顾问复审(3万元以上)。
2.审核无异议后成果完成人员按照学校用章流程完成用章申请,同时将合同电子文档上传用章申请流程,完成合同签章。
3.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的合同原件须交一份至科技处备案。
4.成果需求单位依据合同将转化费用打入学校账户。
5.经费到帐后7个工作日内,成果完成人需将财务开出的发票复印件交至科技处。
第十二条 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成果完成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以确保学校信誉和维护学校正当权益。成果完成人员所在部门要认真组织、督促实施,确保合同的完成。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收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利润分成(或收入提成)、技术(成果)入股的股权收益及其他与成果转化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收益,在扣除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后,由学校按照上级有关文件和学校规定进行分配。收益20万元以下的项目(含20万元),学校提留5%,成果完成人获得95%;收益2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学校提留10%,成果完成人获得90%;收益50万元以上的项目,学校提留15%,成果完成人获得85%,学校收到成果转化收益后开具发票,发票税点由学校承担。
第十五条 通过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费用按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规定执行。成果完成人的收益在项目组内部各成员之间的分配,由其内部协商决定。
第十六条 我校教职工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获得的绩效和奖励等经济收入由财务处统一扣税。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的合同签署、资金往来、收益分配、发票与纳税等相关事宜由科技处及财务处负责统一管理。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利用各种渠道进行宣传推介,促进科技成果产业转化,每年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按照收益的10%对项目组进行奖励,20%对项目所在系部进行奖励。系部奖励资金作为科研基金,用于开展科学研究及技术服务相关工作。项目负责人按学校要求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积极推广和转化自己的科技成果。对于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学校将优先推荐申报科技成果奖。
第十九 条教职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批准,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
2.泄露项目组或其他人员正在进行或已完成的有关技术秘密,或私自以各种方式或渠道将学校的重要资料泄露;
3.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或对科技成果提供虚假检测或评估证明;
4.除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
5.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
上述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行为人个人承担,学校将按照有关文件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因日常管理不善而引发诉讼案件并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害学校声誉的部门,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同时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调离学校人员,在学校期间所从事和接触的技术项目成果、资料等,均属学校知识产权,离开学校后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学校同意,将其在学校期间掌握的科研成果私自进行技术贸易活动者,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关于印发《德州职业技术学院技术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6个制度的通知》(德职院政发〔2020〕51号)不一致的事项,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